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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和酒友共饮22瓶啤酒后致幻坠亡,酒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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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喝酒惹出的事儿。

近日,重庆,男子杨某和朋友陈某相约饮酒。

两人先是准备了12瓶啤酒,喝完后仍觉不过瘾,又两次下楼购买,最终一共喝完22瓶ml的易拉罐装啤酒。

两个人中,应该是陈某酒量更好。饮酒中,他拍了杨某的小视频发给朋友炫耀:“他已经喝到位了,我还清醒。”

出乎陈某意料的是,醉酒的杨某随后竟产生了“被人追杀”的幻觉,一把掀了室内的茶几不说,还抄起了菜刀和棒球棍下楼,打砸小区楼下的车辆。

陈某见状,紧急联系两人的共同朋友吕某到场,合力抢夺下了杨某手中的菜刀。

可醉酒之人岂是一时半刻能消停下来的?被夺下菜刀后,杨某顺着楼栋的楼梯间就往上冲。陈某见状,吩咐吕某赶快去追。

谁料追到顶楼后,看到的却是杨某坠楼死亡的惨状。

家属随即将陈某及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一审判决:陈某应对杨某的死亡结果承担20%的责任,并向杨某家属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涉事物业公司无责。

闻此结果,大多数网友都表示要引以为戒适量饮酒,但也有部分网友替酒友陈某鸣不平,质疑:朋友又不是监护人,为什么要承担责任?

的确,亲友之间聚会饮酒乃是普遍的社会交往行为,喝醉在所难免,人的酒品有好有坏,谁知道醉酒之后会做出什么事来?

何况,成年人应当知道饮酒过量的后果,也应当清楚自己的酒量红线在哪,难道不应该“风险自甘,后果自负”吗?

让酒友担责,道理何在?

其实也不怪网友质疑,毕竟饱读法典的法学家们也对这个问题争议良多。

有学者曾经对类案裁判结果做出过统计,同样是共同饮酒引发的侵权案件,不同法院对不同情节案件所作的裁判相差甚远:

有的法院主张驳回死亡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作为同饮者负有注意及护送义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有的法院主张同饮者虽然没有过错,但也应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补偿责任,判决“我国现行法律对共饮人并未设定安全保障义务,共饮行为并不构成过错,不能认定构成侵权”但“应酌情判处其向受害人近亲属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当然,更多的法院判决认定共同饮酒者在酒后负有注意义务,如违反该义务,导致受害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经过实务界与理论界的争论,在司法裁判中已经基本达成共识——

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的案件,视具体情形按“过错责任原则”划分责任比例,酒友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顾名思义,无过错即无责任。那么酒友错从何来?

就直接拿这个案子来举例吧,毕竟本案的酒友陈某几乎集齐了共同饮酒者可能存在的所有过错类型,举起例来实在顺手。

第一个细节,喝完12瓶事先准备好的酒后,杨某又两次下楼买酒,而陈某并未加以劝阻。两个人喝22瓶啤酒什么概念,人均5.5L。人一口气喝5.5L水都可能会“水中*”,更别说是酒了。在司法实践中,同饮者对醉酒者的过度饮酒行为负有提醒和劝阻义务,未尽义务即视为存在过错。

第二个细节,酒友陈某曾拍摄杨某小视频给朋友并称“他已经喝到位了,我还清醒”。正是根据这个细节,法院认定喝酒过程中存在拼酒情形。什么是拼酒?就是以酒量论英雄,两个人比着喝,谁喝得多谁体面。不止拼酒,劝酒、押酒、迫酒,甚至仅仅是端酒给醉酒者,在司法实践中都会被视为存在过错。

第三个细节,杨某醉酒后产生“被人追杀”的幻觉。相关医学研究表明,一般的生理性醉酒只会导致人反应和控制能力下降,出现幻觉是典型的“酒精中*幻觉症”症状。在这种情况下,共同饮酒人对醉酒者负有及时送医治疗的义务,酒友陈某是否尽到?

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共同饮酒人对醉酒者还负有妥善安全送回家,以及提醒劝阻醉酒者不得酒后驾车的义务,如有违反,均视为存在过错。

本案法官在总结陈词时写道:“在共同饮酒的情况下,共同饮酒人应不劝酒、不拼酒、适量饮酒。,同饮者对醉酒者负有一定的照看义务,应当相互提醒、劝阻、通知、协助、照顾。这既是基于共同饮酒行为产生的法律义务,也是社会良好风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多听听法官的吧,法官是不会害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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