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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重审称多取钱系不当得利而非盗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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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重审 称多取钱系"不当得利"而非"盗窃"


,2006年,许霆在广州因自动取款机故障先后取款171次,获取17.5万元人民币,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许霆上诉至广东高院后被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2010年7月底,因狱中表现良好,许霆被假释出狱。目前正在山西临汾家中等待孩子出生的许霆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当年案件提交申诉材料,要求重审。


按照许霆当时的看法,银行直接将其定为盗窃罪是没有依据的,法院不能依据未经差错处理的帐单,作为审判的依据。按照许霆的理解,这只能算一起银行操作事故,应该被认定为不当得利,由银行追索其不当得利的金额。另外,由于ATM机出错在先,银行也应该为这件事负责。许霆认为,具体的算法应该是将许霆多取的钱减去,就是欠银行的钱,然后银行应该用合法的依据给许霆发一个追款通知单,说明许霆多取了银行多少钱,限三个月之内归还,这才是银行合法、正确处置的措施。


虽然许霆二审被改判五年,但是绝大部分友认为许霆是无罪的,一个基本的逻辑是,许霆利用柜员机出错多次取款的行为,虽然本是有错,但是不应该定性为盗窃,因为是银行的ATM机出问题在先,银行自身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许霆充其量就是经受不住诱惑不当得利而已,只能算是一个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


另外,这个情况也不符合交易双方的权责对等的原则,假如ATM机少吐钱了,或者说吐出假钱,银行是离柜概不负责,民事赔偿都不给,更不用说被追究刑事责任。前段时间还发生了银行柜员机少给顾客钱的事件,顾客打电话,工作人员却无动于衷,最后顾客假称是ATM机多吐钱,结果银行方面马上就过来处理。可以说国内银行之所以民怨众多,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它的不平等霸王比较繁多,根本不讲权责对等。(岳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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