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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污水处理系统设计探与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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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颁布,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医疗行业开始全面实施,其旨在于从源头上对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进行全面监管。排污许可证是法定的许可程序,排污单位需取得许可证后才可以依法排污,同时排污许可证也是执法监督的一个基本依据。

医院医疗污水是排污许可管理重点之一。医院各部门的功能、设施和人员组成情况不同,产生污水的主要部门和设施有:诊疗室、化验室、病房、洗衣房、X光照像洗印、动物房、同位素治疗诊断、手术室等排水;医院行*管理和医务人员排放的生活污水,食堂、单身宿舍、家属宿舍排水。不同部门科室产生的污水成分和水量各不相同,如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放射性废水等。医院产生的污水也有很大不同。

医院污水来源及成分复杂,含有病原性微生物、有*、有害的物理化学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等,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等特征,不经有效处理会成为一条疫病扩散的重要途径和严重污染环境。因此,医院都会设置污水处理站对院区医疗污水进行处理。

◎污水处理站选址

医院污水处理站的选址及总平面布置应医院总体规划、污水排放口位置、环境卫生要求、风向、工程地质及维护管理和运输等因素来确定。医院污水处理医院主体建筑物当地夏季主导方向的下风向。与病房、居民区等建筑物之间应设置绿化防护带或隔离带,以减少臭气和噪音对病人或居民的干扰。并且应有便利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便于污水排放和污泥贮运。

◎特殊污水处理

医疗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处理后,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设置感染性疾病科的综合性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应设专用化粪池,收集经消*处理后的粪便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医院污水处理系统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设置放射科、检验科、实验室、口腔科、病理科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涉及排放特殊医疗污水的,应进行相应预处理后,再与其他医疗污水合并处理。洗相室废液应回收银,并对废液进行处理。口腔科含汞废水应进行除汞处理。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

对于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经衰变池处理。

◎放射污水处理

放射医院污水处理站?HJ-《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6.3.1.1条要求,放射性废水处理后直接排放,医院污水综合处理系统。但GB-《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4条要求,医疗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处理后,其中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不难看出,上述两个标准对于放射性污废水处理后是否排入污水处理站要求不一样。环保标准侧重于对放射性污水的控制,标准要求放射性污水存储需达到10个半衰期总β≤10Bq/L后才能排放,但对于使用碘-治疗甲癌医院,由于碘元素易挥发的特性,使得测量值比实际值偏低,10个半衰期的存储时间不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如果不达标的放射性污水排入污水处理站将会对污水站人员辐射照射伤害。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新发布的《北京市医疗机构核医学放射性废物清洁解控管理办法》要求碘-核素病房治疗产生废物至少暂存天。

很多患者可能患有多种疾病,医院诊疗场所都需要消*,医院放射性污废水除具有放射性以外,其实也是可能含有病原性微生物或其他有*有害物质的,所以在放射性污水清洁解控以后,还是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站去除其他有害物质。

◎污水处理工艺

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宜采用二级处理+消*工艺或深度处理+消*工艺。

综合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排放标准时,宜采用二级处理+消*工艺或深度处理+消*工艺;执行预处理标准时宜采用一级处理或一级强化处理+消*工艺。

◎污水监测

排污单位应在排污单位污水总排放口、科室或设施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采用含氯消*剂消*工艺的排污单位,应按GB6要求对总余氯进行监测。单独的非病区生活污水排放口无需进行监测。医疗机构污水外排口处应设污水计量装置,并宜设污水比例采样器和在线监测设备,各项监控指标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医院或者设有感医院粪大肠菌群数(MPN/L)则不应超过,结核杆菌也不应检出。

对于放射性废水处理设施出口监测值应满足总α<1Bq/L,总β<10Bq/L。可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对废物的表面污染和辐射剂量率水平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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