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一)
1范围
本指南明确了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的检查内容、检查对象、工作要求、检查方法、结果判定及对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和涉水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处理适用的执法依据。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卫生行*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活动。饮用水卫生监督的具体适用范围是指:集中式供水单位(市*供水、乡镇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分质供水单位等),二次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上述范围以外的内容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2检查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2.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
2.6《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
2.7《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2.8《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
2.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
2.10有关饮用水的地方法规规章
3检查要求
3.1监督检查前准备
3.1.1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及检查员应掌握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3.1.2了解并掌握饮用水执法相关的卫生要求和卫生标准和规范。
3.1.3根据检查内容和需要,准备相应的检验仪器(含现场快速检测仪器)、采样容器等工具,掌握仪器使用方法和调试好仪器。
3.1.4监督检查前,应查阅被监督单位的基础档案,熟悉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准备好检查所需的执法文书及取证工具。
3.1.5专项检查应明确重点检查目的及要求,检查内容或检查中应重点注意的环节。
3.1.6投诉举报调查应先对举报内容进行分析讨论,制定调查方案,掌握对被举报单位进行检查的重点内容或检查中应重点注意的环节;根据需要先进行暗访摸底,或进行外围调查。
3.1.7根据职责分工,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时,应熟悉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原则。
3.2监督检查要求
3.2.1卫生监督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着装整齐、文明执法、依法行*,遵守监督执法程序,取证及时,执法文书书写规范,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3.2.2监督检查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共同实施,并向被监督单位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2.3现场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当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文书,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3.2.4检查时,监督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3.2.5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监督员应在其后签名。
3.2.6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也可采取录音、录像等手段固定证据。
3.2.7监督员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的,应当由当事人全程陪同,应当制作采样记录或检测记录,或在现场笔录上记录检测结果,并由当事人书面确认。
3.2.8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3.2.9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行*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由卫生行*机关负责人签发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3.2.10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正意见,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3.2.11实施行*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饮用水供水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
饮用水供水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是对新、改、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进行监督审查,包括申请单位填报《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卫生行*部门审核填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等。
4.1检查依据
4.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部门参加。
4.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4.1.3《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4.1.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4.1.5《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4.1.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4.1.7《地下水质量标准》(GB-)
4.1.8《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
4.1.9《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
4.1.10《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4.1.11《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4.1.12《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4.1.13《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性评价规范》()
4.1.14《生活饮用水消*剂和消*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4.1.15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66号)
4.1.16有关饮用水卫生管理的地方法规规章或省级卫生行*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
4.2检查内容
4.2.1饮用水集中式供水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饮用水集中式供水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主要内容:一是选址及周围环境;二是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三是水厂总体设计和取水构筑物设计;四是水处理工艺设计与消*设备配置;五是输配水管网设计;六是水质检验室设计与仪器设备配置。一般分选址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2个阶段。
4.2.1.1选址卫生审核
4.2.1.1.1选址卫生审核:a.依据平面图、地形图、风向图和建设项目性质、用途,对项目毗邻的有*有害场所或生产企业、卫生防护带,进行选址卫生审核;b.水源水质监测评价,根据需要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踏勘;c.制作现场审核记录。
4.2.1.1.2资料审核:a.审查提供的图纸、资料、预评价报告的合法性、有效性,包括图纸设计单位、资料出具单位、预评价单位的签章、资质等;b.依据卫生规范、标准,审查卫生专篇中关于水处理设备、工艺布局、卫生设施(消*等)、卫生防护设施等;c.审查生活区和生产区的分割情况,以及废弃物处理排放措施符合卫生要求。
4.2.1.1.3审核意见:a.对疑难项目可征询专家意见,作为提出审核意见的参考;b.卫生监督机构在出具受理决定书后20日内完成资料和现场审核工作,提出书面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意见:
·符合卫生要求的,通过选址、方案、扩初、施工卫生审查;
·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并说明理由。
4.2.1.2竣工验收卫生审核
4.2.1.2.1申请
申请材料:a.填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b.施工阶段书面的卫生审核意见;c.卫生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d.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2.1.2.2审核
4.2.1.2.2.1资料审核:a.审核提供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包括资料出具单位的资质和材料的形式、内容);b.必要时对专业机构出具的卫生学评价报告和水质全分析检测报告进行复核和抽测。
4.2.1.2.2.2现场审核:a.在现场勘察建设单位是否按图施工;b.检查施工阶段卫生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c.制作竣工验收现场审核勘验记录。
4.2.1.2.3审核意见
4.2.1.2.3.1书面提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4.2.1.2.3.2参加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如实签署意见。
4.2.2二次供水设施预防性卫生审查
4.2.2.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审查
4.2.2.1.1二次供水使用的储水设备、供水管道、防护涂料和水处理设备材质等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并符合GB/T要求。严禁使用手糊玻璃钢制作水箱或制作贮水设施衬里。
4.2.2.1.2处理生活饮用水使用的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并符合《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GB/T)要求。
4.2.2.1.3与二次供水设备配套使用的水处理设备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性评价规范》和《生活饮用水消*剂和消*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要求。
4.2.2.1.4二次供水设施内应清洁卫生,不应存在有碍供水卫生的杂物。
4.2.2.1.5二次供水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便于清洗消*,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设施应运转正常。
4.2.2.2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4.2.2.2.1储水设备设计卫生审查内容
容积设计依据GB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0%确定。储水设备应设在单独房间内,不得与消防、暖气、空调、中水等其它用水的贮水设施混用。特殊情况下与消防用水合用时,储水设备设计应保证其中水体不产生死水层,消防管道上必须加装防污止回阀确保管道内存水不得回流至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在建筑物内的储水设备,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其壁板、底板及顶盖。储水设备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0.8m;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需要,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净距不宜小于0.6m,便于储水设备的维护和检查。储水设备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的位置和大小要满足储水设备内部清洗消*工作的需要。入孔应高于储水设备表面5cm,并设有密封防蚊的盖(或门),上锁;储水设备内外应设有爬梯,便于清洗、消*和检查。储水设备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出水管管口位置设定应保证储水设备内不产生死水层且开口不能向下。泄水管应设在储水设备的底部,阀门位置便于操作。泄水管与溢水管均不得直接与下水道连通,防止倒虹吸作用的发生。溢水管和泄水管不能相连通,各开一口。使用无负压供水设备应确保不对管网产生负压,与市*管网连接管处必须加装防污止回装置,在稳流罐后应预留饮用水消*设备接口。二次供水设施应安装消*设备,暂时不能安装消*设备的要预留安装消*设备的位置。室外储水设备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化粪池、垃圾堆和有*有害物品等污染源;周围2m内不得有污水管道;出(入)口应高于地面20cm~50cm,应设有反扣式盖并上锁;透气管应设计为便于防护的弯管并安装防护网罩。
4.2.2.2.2二次供水供水管道设计卫生审查内容
二次供水的供水管道在与市*供水或自建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储水设备,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便池的冲洗管道不得与供水管道直接连接,须设置冲洗水箱或空气隔断冲洗阀等装置。供水管材应保证在发生间断供水时,不造成水质污染。供水管道不得透光,以免滋生藻类,污染水质。
4.3检查要求
监督审查日供水量立方米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集中式供水项目,省级卫生行*部门规定的二次供水设施。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符合《办法》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是否符合《办法》、省级卫生行*部门制定的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或相关地方法规。
4.4检查方法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采取资料审核为主、现场审查和水质监测相结合的方法。选址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卫生审核可以采用专家评审方法,根据饮用水供水项目的规模组织水处理、饮水卫生和卫生监督等专业专家进行审查,形成审核意见。
4.5法律责任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2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见表1)。
4.6检查要点
接申请单位提交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申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作出受理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饮用水供水项目选址、设计实施现场审查,并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查或验收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消除不良环境对健康的影响。
卫生行*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查。对符合《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以下简称《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GB)或《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要求的,发放《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对存在的问题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
表1.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判定依据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标准》(GB)或《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未完结---
信息来源:《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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