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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刘家安民法基础课课堂笔记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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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家安民法课堂笔记小组出品。

第三讲民法总论

一、简单聊聊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一)法典草案概貌

《民法典(草案)》全文条:①生效时间目前留白②一旦民法典出台,之前包括民总在内的所有单行法全部废止。名称就叫“法典”。

(二)立法方式

我国立法是采取了《民法总则》与《民法典》分步走的方式。但前面制定《民法总则》时,似乎与分编没有很好的协调。《民法总则》共条,除了附则中的第条和第条之外,前面条被做了细微改变后全部纳入《民法典》。所以课程接下来一段时间讲的民法总论(《民法总则》)相当于在讲《民法典》的总则编。

二、民法总论

(一)民法总论的知识构成

1.绪论(概述)

第一章,很多教科书会叫民法绪论。考试大纲就将第一章叫概述,分为五节。

第一章概述里也会解决民法总则的一些背景问题。《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章“基本规定”中规定的主要问题包括:

(1)第2条规定的调整对象,要解决什么是民法的问题;

(2)第4-9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3)第10条是民法的法律渊源;

(4)第11条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大概来说,民法总则第一章的内容可以放到绪论里来说。

何为民法总则?总则技术是建立在“提取公因式”的基础上。我们有无数种民事权利,对于各种权利关系而言,他们有什么共性呢?总则技术就是将共性因素提取出来。各种权利关系的共性之一就行都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这就来到了主体论。

2.主体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各种民事权利有归属者,义务有承担者。什么样的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民法上的权利人或义务人呢?当我们说到债权人、债务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等,所有民事权利义务都有一个承载者。不仅是自然人,非自然人的组织体也在民法上具有权利能力,可以成为权利主体、承受法律义务。所以《民法典》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规定”之后即进入主体法——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讲完概述会一一看上述章节。

3.行为论(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主体结束后,《民法典》总则编就进入第五章——民事权利。这部分内容其实是罗列了《民法典》分编部分的内容。考试大纲里,会将第四章直接切换成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民法典》总则编中的民事权利章节无需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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