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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件的办理思路与方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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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14日晚,受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邀请,专注办理醉驾案件的李鸣杰律师莅临晟典所讲座交流。

本次讲座由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晟典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郭朝辉律师主持。李律师以“醉驾案件的办理思路与方法”为主题,为大家剖析如何从“小小的”醉驾案件中寻找辩护空间,做到个罪的精细化辩护。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交流,大家均表示此次讲座收获颇丰,干货满满。

—以下为讲座内容—

醉驾案件的办案思路与方法

李鸣杰

今天我准备和大家交流的题目是《醉驾案件的办案思路与方法》,先简单说一下题目。“醉驾案件”,准确地说,应该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实际包含有四种不同的情况,而我今天所要讲的,仅仅是其中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次,是“办案”的思路与方法,我没有说“辩护”的思路与方法,这是因为,我们办理“醉驾案件”,往往同时启动行*诉讼,因此,刑事案件的辩护和行*案件的代理就紧密地交织在一起,所以,说“办案”能够更好地涵盖两者。

一、醉驾案件的特点

我们讨论醉驾案件的办案思路与方法,首先应当把握醉驾案件的特点,那么,醉驾案件有些什么特点呢?

大家知道,醉驾案件的定罪,如果不考虑《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以及第八十七条的“时效”,其在法律适用上是几乎没有什么困难的。而因其最高刑期仅为六个月的拘役,故其在量刑上自由裁量的空间也极为有限。且醉驾案件往往事实简单、清楚,很少有当事人对基本案件事实提出异议。同时,我们注意到,醉驾案件的核心证据其实是非常单一的,说白了就是鉴定机构的一份“乙醇检验报告”。无论是追究当事人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还是吊销当事人车辆驾驶证的行*处罚,都离不开鉴定机构的这份“乙醇检验报告”。在司法实务中处理醉驾案件普遍适用简易程序乃至速裁程序;律师们也普遍认为醉驾案件没有太大的辩护空间与辩护价值。一个经验上的判断,醉驾案件可能是律师参与率最低的案件种类。但事实上,貌似简单至极的醉驾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简单,它属于典型的“行*与刑事交叉”的案件。对于醉驾当事人,公安机关既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又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处罚。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血样(检材)的提取,既是一种调查取证活动,又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行*强制措施。因此,从诉讼的角度观察,醉驾案件的处理,既有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危险驾驶犯罪的刑事诉讼,也可以有当事人要求确认公安机关行*强制措施违法和撤销公安机关行*处罚决定的行*复议或行*诉讼。而对前述相关诉讼的衔接和处理,法律上又存在若干空白(比如是“先行*后刑事”,还是“先刑事后行*”,仰或“行*与刑事并行”)。

而且,醉驾案件之所以普遍地被视为“简易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对鉴定机构的“乙醇检验报告”,也就是鉴定意见这一所谓的“科学证据”,深信不疑。然而事实上,“乙醇检验报告”,也就是鉴定意见,远远没有我们所想象的那样靠谱,这方面的问题其实是相当严重的。

因此,在我看来,醉驾案件完全可能从一般人所认为的“简易案件”,转变成名副其实的“疑难复杂案件”;也极有可能从一个通常所谓“铁板钉钉”的有罪案件,最终演变成为一个“无可奈何”的无罪案件。而且,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来考量,醉驾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将促使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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