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教材著作权,稿酬标准应交由市场
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家版权局近日起草了《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文字作品为每千字每年300元,较当前的每千字100元有了大幅提高。
相对于过去千字100元的稿酬标准,300元是不少,但是,这个标准似乎仍然难以跟上20多年来的物价涨幅。这么一算,其实也并不多。稿酬标准究竟应该是多少,才算合适?如果,硬性由*府部门通过文件、*策来规定,似乎永远难以令所有的人满意。
其实,问题就在这里。一篇文章、一首音乐作品、一幅照片图画的稿酬标准本来就应该由市场来决定,由作品的使用者和著作权的拥有者通过谈判来确定最后的价格。最终,稿酬标准是高还是低,是天价还是无偿,都该由双方做出决定。*府不宜越俎代庖,替二者制定交易价格。
显然,《著作权法》认可这样的市场机制,同时也认可*府有权力制定具体的稿酬标准。《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是从这里来的。
我们的著作权保护体系看上去似乎很周全,但实际上,却并不利于著作权保护,而是更加有利于作品的使用方。《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那就是说,你只要事先没说,不让用,出版社也可以用,即便给的价格再低,你也得让出版社用。
众所周知,教材出版发行量大,是出版业中利润最丰厚的一块业务。而这样一个办法给了出版社如此多的自由,而且稿酬标准极低,这不能不令人质疑,是否也是种“切糕”行为,将著作权人的利益强制切给了出版社。
教材固然有一定的公益性,但是,国家却不能强制著作权人做公益。有很多人作品问世之后,就宣布放弃版权。有很多人也许会很乐意,让教材无偿或以极低的价格使用自己的作品。只是这一切都应该基于著作权人的自愿。同时,也应该看到,著作权人按市场定价要求出版社支付较高的稿酬,也是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样也应该予以保护。
*府最应该做的事情就是制定和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规则。如果一定要制定什么稿费标准的话,也只能制定一些最低的稿费标准。像最低工资线那样为市场交易的双方提供指导、参考,这样恰恰能够保护相对弱势的一方。
另外,也应该严格限制作品使用方的权利,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对于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就使用其作品的情况,进行严格的界定和细致的划分。让这种情况成为极少的例外,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成为普遍的常态。
有关方面应该明确一点,要建设文化大国和文化强国,最重要的就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而不是将重点放在保护出版社等著作使用人的利益上。而前者,恰恰正是我们目前的短板,和最需要改进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