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部分消*剂在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
浙江省消*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经与有关专家沟通,特别提醒如下。如有疑问,请来电王东
重点!
本通知仅针对4类消*剂产品,并不包括其他的消*器械、卫生用品等消*产品。
本通知仅针对醇类消*剂、含氯消*剂、二氧化氯消*剂、过氧乙酸消*剂4类消*剂产品。
紧急上市产品需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和pH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可上市销售使用。
紧急上市消*剂的国内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消*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应当及时向属地消*产品备案部门提交消*剂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消*剂有效成分含量和pH检测合格报告)。
上述紧急上市消*剂在上市销售使用的同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WS-《消*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测,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当前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严峻,部分地区出现消*剂供应紧张问题。为保障全国消*剂的有效供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急上市的醇类消*剂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含量合格后可上市销售使用,醇类手消*剂醇类有效成分浓度60%(V/V),其他乙醇消*液原料应当符合GB-《乙醇消*剂卫生要求》且乙醇含量为70%-80%(V/V)。
二、紧急上市的含氯消*剂、二氧化氯消*剂、过氧乙酸消*剂,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和pH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可上市销售使用。84消*液有效期限定为3个月(有稳定性检测报告的除外)。
三、已备案上市的消*剂,产品责任单位因扩大其生产规模而增加生产线、生产车间或生产地点的,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消*剂有效成分含量和pH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可上市销售使用。
上述紧急上市消*剂的国内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消*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应当及时向属地消*产品备案部门提交消*剂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消*剂有效成分含量和pH检测合格报告)。与已备案产品同类的进口消*剂,在华责任单位向属地消*产品备案部门提交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国外产品上市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后,可先行上市销售使用。
上述紧急上市消*剂在上市销售使用的同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WS-《消*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测,并按规定进行备案。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结束后,产品责任单位未完成检验和备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紧急上市消*剂。有继续生产销售意愿的,应当按照原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1.欢迎优秀企业加入协会消*分会,入会申请请至浙江省消*产品行业QQ群“”下载,联系电话-。
2.消*产品检测、安评备案、标准文件起草、产品法规、生产许可证办理咨询,(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