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检测水质
工作人员查看救生员资质
工作人员检查场所监控设备
工作人员了解场所防疫措施
经营游泳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游泳场所、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GB.1—),消*剂检测装备、储存场所及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二)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GB.1—)数量要求、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审核合格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配备具有执业资格证书的水质管理员和相关从业人员;
游泳救生员配备标准:水面面积在㎡及以下的人工游泳场所,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以上的,按每增加㎡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消*剂泄漏、中*和溺水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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